(2016)湘112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民初1321号原告周某,女,住江西省抚州乐安县。被告蒋某,男,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原告周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忠改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艺玲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在外打工相识相恋,2006年6月5日在道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6年8月生男孩蒋甲,2008年6月生男孩蒋乙,2012年5月生男孩蒋丙。被告常因小事与原告争吵,并对原���进行辱骂。被告爱赌博,不顾家庭,将家用积蓄输光并欠下银行信用卡债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蒋某没有到庭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在外打工相识相恋,2006年6月5日在道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6年8月生男孩蒋甲,2008年6月生男孩蒋乙,2012年5月生男孩蒋丙。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周某的身份证明,蒋丙的出生证明、蒋甲、蒋乙、蒋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共同生活了多年,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好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这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和纠葛,互谅互让,多沟通,彼此相���信任,夫妻双方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