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锐平、黄洪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锐平,黄洪英,黄其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562号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维,男,原告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章,男,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周锐平,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黄洪英,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黄其德,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锐平、黄洪英、黄其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