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宝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明等人买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宝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宝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清委托代理人:常青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被执行人:杨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宝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明等人买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辽1322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000万元,给付20万元,其它部分欠款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