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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兆伟与兰会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伟,兰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李兆伟,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兰会云,女,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李兆伟与被执行人兰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作出的(2014)绿民二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房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