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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伟峰与赵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峰,赵延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2民初1652号原告张伟峰,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赵延彬,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原告张伟峰诉被告赵延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思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峰、被告赵延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16日,被告赵延彬因手头缺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2016年7月16日以前还清。借款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15,000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延彬当庭口头辩称,实际欠原告9,000元。因我有一张信用额度为15,000元的信用卡要还,我还6,000元,原告还了9,000元,欠条是原告逼我打的条,按照一天100元的利息,我实际就欠原告9,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赵延彬给原告张伟峰书写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张伟峰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7月16日以前还清,赵延彬,2016.5.16日。”原告主张是因为被告资金紧张借自己15,000元,经催要拒不归还。原告根据被告所写欠条诉至本院成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延彬则辩称,是因为自己使用朋友石慧强15,000元额度信用卡消费,原告替自己偿还信用卡消费额9,000元并收取费用,自己偿还6,000元,并提交自己消费6,000元的消费记录清单以及偿还该6,000元的银行记录。原告张伟峰否认被告以上意见,主张自己没有替被告偿还信用卡消费额度9,000元。被告赵延彬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替自己偿还信用卡消费额,也没有证据证实是在受胁迫情况下书写欠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延彬拖欠原告张伟峰款项,应予偿还。赵延彬辩称欠原告9,000元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也没有提供受胁迫书写欠条的证据,应以书写的欠条金额做为欠款金额予以确认,赵延彬应偿还原告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延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欠原告张伟峰款15,000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人民币,减半收取88元人民币,由被告赵延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葛华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