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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厦门市北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吴秋燕、第三人张水利、吴端正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北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吴秋燕,张水利,吴端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403号之一原告:厦门市北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林振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娜,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集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秋燕,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荫,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水利,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第三人:吴端正,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北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秋燕、第三人张水利、吴端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