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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亚亚与被执行人杨新、王玲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亚亚,杨新,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文亚亚。被执行人杨新。被执行人王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亚亚与被执行人杨新、王玲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鄂东宝立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新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水产路的房屋以及担保人湖北三众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麻城工业集中区的土地。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新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水产路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湖北三众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麻城工业集中区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