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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16-4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徐勋牡,钟宇林 借款合同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钟宇林,徐勋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住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被执行人钟宇林,男,汉族,住修水县马坳镇山口段村被执行人徐勋牡,女,汉族,住修水县马坳镇山口段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宇林、徐勋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0787.35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40787.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钟宇林、徐勋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到当地的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理松审判员 马 首 智审判员 胡 桂 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 绍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