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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2民初477号原告唐某,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杨某,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以经法庭调解后,同意再给被告最后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庭调解后,同意再给被告最后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平审 判 员  杨小三人民陪审员  邱建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管俊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