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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爱美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实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靖,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爱美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爱美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爱美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冠以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郭向志审判员  曲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