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村民委员会与姜辉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村民委员会,姜辉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2412号原告: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锋,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学,该村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辉庆,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峰,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八郎村)与被告姜辉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八郎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学、王晓萍,姜辉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八郎村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姜辉庆返还69000元。事实及理由:2006年姜辉庆为杨八郎村修水泥路,双方签订了《公路施工合同书》,标段为周家村道口至杨八郎村和太和村交界。在路修完后决算时,杨八郎村按4.7公里、每公里15万元给付姜辉庆工程款。2015年6月30日杨八郎村发现姜辉庆实际修路4.24公里,杨八郎村多付了0.46公里款,即69000元。姜辉庆辩称,姜辉庆承认杨八郎村主张的事实。但杨八郎村应付的工程款,全部是用生长的杨树抵顶的。现无现金返还,同意用杨树回抵。经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姜辉庆为杨八郎村修水泥路,双方签订了《公路施工合同书》,标段为周家村道口至杨八郎村和太和村交界。在路修完后决算时,杨八郎村按4.7公里、每公里15万元给付姜辉庆工程款。该工程款杨八郎村全部用生长的杨树抵顶。2015年6月30日杨八郎村发现姜辉庆实际修路4.24公里,杨八郎村多付了0.46公里款,即69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杨八郎村提供的《中共德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建议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姜辉庆承认杨八郎村主张的事实。公路施工合同约定是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工程款,后经双方协商,杨八郎村用生长的杨树抵顶工程款。姜辉庆占有争议的69000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姜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村民委员会6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返还杨八郎村760元;剩余76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姜辉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