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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5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傅中山与黄先进、王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中山,黄先进,王冬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5952号原告:傅中山。被告:黄先进。被告:王冬安。原告傅中山诉被告黄先进、王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傅中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黄先进、王冬安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4%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先进、王冬安系夫妻关系。原原告与二被告曾有借贷往来。结算至2015年2月16日,二被告共向原告借得20万元,月利率1.4%,借期至2016年7月中旬,并由二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二被告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傅中山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先进、王冬安归还原告傅中山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4%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计248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