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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媛媛诉年军、彭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媛媛,年军,彭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910号原告:赵媛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彭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赵媛媛诉被告年军、彭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两被告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两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申请公告送达,但未在本院给���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两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准确的住址情况,经查证仍无法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两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申请公告送达,但未在本院给予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原告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部退还原告赵媛媛。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瑜(2016)鲁0211民初10910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