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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赵烽,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李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8037.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