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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宇与被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宇,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4670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宏宇,男,1983年12月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原灵,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徐玉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来,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宏宇诉被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云瑞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