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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陈小霞与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霞,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霞,女,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住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00327416-2。法定代表人:沙云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民终字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在无为县会计核算中心的存款25306.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继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