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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9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五峰龙祥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五峰龙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五峰龙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庄乡沙河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0500496-6。法定代表人谢云飞,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五峰龙祥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迎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尚义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