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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良与被执行人刘凤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良,刘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凤艳,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金良与被执行人刘凤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凤艳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