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莫周彪、永安市坪笑煤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周彪,永安市坪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925号申请执行人莫周彪,男,布依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地址: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永安市坪笑煤业有限公司,地址:永安市安砂镇苔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000100034878申请执行人莫周彪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坪笑煤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永劳仲案(2016)0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周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安市坪笑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9956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檀 飞审 判 员 王伟显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清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