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国新与张洪均、周国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洪均,杨国新,周国清,周小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8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洪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国新。一审被告:周国清。一审被告:周小华。再审申请人张洪均因与被申请人杨国新、一审被告周国清、周小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洪均申请再审称:由于张洪均在杨国新家门前的马路上平整路面,杨国新为阻挡张洪均施工而与周小华发生争执,后张洪均应周小华的要求到更远的路面继续施工,但杨国新仍继续纠缠张洪均而产生本案纠纷。杨国新受伤完全是其自身不慎跌倒致使右腿受伤,与张洪均没有任何关系。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杨国新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张洪均对杨国新实施了加害行为,也已认定杨国新对其自身所受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张洪均对杨国新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再审本案,驳回杨国新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国新因张洪均进行道路施工而与之发生争吵,在张洪均驾驶挖掘机离开现场后仍继续纠缠张洪均,并欲持械殴打张洪均,故杨国新有错在先。张洪均未能保持冷静克制,也与杨国新相互谩骂,对矛盾的激化也负有一定责任。在双方争执期间,杨国新不慎跌倒受伤,其受伤不是张洪均直接实施加害行为所致,但张洪均与杨国新的争吵谩骂无疑是导致杨国新受伤的影响因素。故一审法院从本案纠纷的起因、双方的行为对导致杨国新受伤的影响程度,判决由杨国新自负绝大部分责任,由张洪均承担15%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律适用的问题,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之处亦予以了纠正。故本案的最终处理并无不当之处。综上,张洪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绍恒审 判 员 邰虓颖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书 记 员 张敏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