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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46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463冯遵会与冯尊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遵会,冯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46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冯遵会,曾用名冯均会,男,1955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冯尊忠,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冯遵会与冯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名下车辆;通过房产和土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卢天祥执行员 冯宪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