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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苗瀚与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范中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玄执字第00343号本院在执行苗瀚与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范中敏、晋国芳、俞力、范学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范中敏、晋国芳、俞力、范学连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范中敏、晋国芳、俞力、范学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