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8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翁正荣与上海江奉热镀锌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正荣,上海江奉热镀锌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485号原告翁正荣,男,195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林吉忠。被告上海江奉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程希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莲,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兰,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正荣与被告上海江奉热镀锌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晓燕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杨士朋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