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贵启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1行初93号起诉人刘贵启,男,汉族,1953年7月2日出生,系退休干部,住浙江省金华市。2016年8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贵启递交的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经本院与起诉人刘贵启释明,认为该案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让其修改诉状。起诉人刘贵启对于所诉内容,坚持要求本院审理。起诉人刘贵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撤销被告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刘贵启控告申诉办理意见》(简称办理意见)。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二办理意见违法。3、开庭审理、直播,邀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旁听监督。理由:被告一不作为事实:2016年5月7日我就办理意见法外设权致信布小林主席,请求被告一审查撤销。被告一告知“正在处理中”。根据《主席信箱》发邮件人须知第4条“一般邮件60日答复”,现在已近3个月,仍未得到答复。被告二办理意见4大明显错误:1、不符合《国务院公文条例》。公章、无发文机关标志、无文件字号,请调取该《办理意见》核实。2、影响广、危害大:是赤峰市、克旗、宇宙地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我申诉的依据,至我申诉18年无果。3、《办理意见》乱作为:认定我“经常迟到早退不上班”等与2005年5月25日克旗听证会查明事实不符,听证会查明我是先进工作者,2000全年我只迟到2次,罚款100元,而当年评为优秀的陈万昆因负责永隆村选举舞弊被罚款一个月工资。4、《办理意见》不作为:2005年5月25日克旗听证会已查明宇宙地镇原领导通过组织人事手段打击报复事实,但该厅压案不办,对我不服赤峰市纪委监察局赤纪发(2005)59号复查意见的申诉至今11年未作出申诉复核决定,请调取听证会音像、文字记录核实。综上,中央四中决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被告一被告二办理意见是否合法是其法定必须为职责。被告二办理意见法外设权,不可为,2、被告具体行为侵犯了我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刘贵启所提供的起诉材料显示,起诉人刘贵启所诉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的请求事项并不明确具体,所涉及两个诉请不同、案由不同、管辖法院也不同,故不能合并审理。另外,起诉人刘贵启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二办理意见违法的请求,属于内部行为,其所诉内容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贵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任武审判员 马学英审判员 孙 昊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俊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