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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辉与赵万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赵万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赵万桐。申请人李辉申请执行赵万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辉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万桐名下坐落于津南区津沽路西侧(韩城桥村路段)博雅花园5-2-602室房产、被执行人赵万桐名下车牌号为津J×××××号汽车一辆被本院依法查封,此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华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