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京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雄泰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京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雄。被执行人:济南京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显梅。申请执行人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京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制作的(2016)浙078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1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