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方德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方德彬,贾力乙,荆凤秋,荆凤凯,张翠艳,梁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方德彬,男,1970年05月1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兰甲屯乡黄甲屯村二组719号。身份证号:210704197005187412。被执行人贾力乙,女,1985年08月2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虹螺岘镇虹西村168号。身份证号:211402198508294021。被执行人荆凤秋,女,1965年05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灰窑村一组50号。身份证号:210719196505193421。被执行人荆凤凯,男,1970年05月2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灰窑村一组68号。身份证号:210719197005293412。被执行人张翠艳,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阜康里95-18号。身份证号:211404197102123423。被执行人梁学民,男,1965年01月1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灰窑村一组50号。身份证号:210719196501113439。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证执字第049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证执字第04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吴兴琦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