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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6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北京科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杜长喜,杜长明,张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704号原告北京科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31号科技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刘玉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泓,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北京科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胡畔,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北京科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望马泊西村。法定代表人杜长喜,职务不详。被告杜长喜,男,1967年9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杜长明,男,1954年7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张淑香,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北京科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担保公司)与被告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机械公司)、被告杜长喜、被告杜长明、被告张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融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泓、胡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城机械公司、被告杜长喜、被告杜长明、被告张淑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融担保公司诉称:长城机械公司与科融担保公司在2013年8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R借款[2013]第130804号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约定了长城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长喜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应长城机械公司邀请,科融担保公司与杜长喜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R借质[2013]第130804A号的《质押合同》,杜长喜对合同编号为KR借款[2013]第130804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以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该《质押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质押的房屋证号:丰南区房屋证胥各庄镇字第310000412号,房屋所有人:杜长喜,房屋坐落:丰南区胥各庄镇新华里地税住宅楼2-3-202,建筑面积:1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丰南国用(2005)第49号,土地使用人杜长喜,土地坐落:丰南区胥各庄镇新华里地税住宅楼2-3-202,共有使用面积:4712.5平方米。应长城机械公司的申请,科融担保公司与杜长喜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R借款保证[2013]第130804A的《保证合同》,杜长喜对合同编号为KR借款[2013]第130804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保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长城机械公司的申请,科融担保公司与杜长明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R借款保证[2013]第130804号的保证合同;杜长明对合同编号为KR借款[2013]第130804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保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长城机械公司的申请,科融担保公司与张淑香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R借款保证[2013]第130804B号的保证合同;张淑香对合同编号为KR借款[2013]第130804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保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借款合同第七条保证条款约定,长城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长喜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借款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本金的,出借人有权对逾期金额及天数按照每日0.4%向借款人加收资金占用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长城机械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从科融担保公司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到期日为2014年8月28日;贷款年利率为24%;每月29日为付息日。该笔借款于2014年8月28日到期后,长城机械公司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款。在科融担保公司的多次催促下,长城机械公司至今没有偿还本笔借款。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11月12日产生的资金占用费330000元也未支付(按年利24%计算)。鉴于长城机械公司一直不履行其清偿义务,科融担保公司又多次催促杜长喜、杜长明及张淑香,让他们承担对该笔借款的担保责任,履行清偿义务。三人以资金未到位为由,拒绝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为维护科融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长城机械公司偿还科融担保公司借款1000000元;2、长城机械公司向科融担保公司支付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11月12日借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33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3、长城机械公司向科融担保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4、长城机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杜长喜、杜长明、张淑香对上述诉讼请求1至4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6、依法处置四被告的财产,保证科融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以上总计金额1330000元。被告长城机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杜长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杜长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淑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长城机械公司与科融担保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R借款[2013]第130804号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十二个月,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若长城机械公司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本金的,科融担保公司有权根据其逾期金额及天数按照每日0.4%向长城机械公司加收资金占用费。合同第七条约定了长城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长喜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8月28日,科融担保公司与杜长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R借质[2013]第130804A号的《质押合同》,杜长喜对合同编号为KR借款[2013]第130804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以质押的方式为长城机械公司提供担保。质押的房屋证号:丰南区房权证胥各庄镇字第3100004**号,房屋所有人为杜长喜,房屋坐落在丰南区胥各庄镇新华里地税住宅楼2-3-202,建筑面积:1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丰南国用(2005)第49号,土地使用人为杜长喜,土地坐落:丰南区胥各庄镇新华里地税住宅楼2-3-202,共有使用面积:4712.5平方米。2013年8月28日,科融担保公司与杜长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R借款保证[2013]第130804A的《保证合同》,杜长喜对合同编号为KR借款[2013]第130804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以保证的方式为长城机械公司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3年8月28日,科融担保公司与杜长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R借款保证[2013]第130804号的保证合同;杜长明对合同编号为KR借款[2013]第130804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以保证的方式为长城机械公司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3年8月28日,科融担保公司与张淑香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R借款保证[2013]第130804B号的保证合同;张淑香对合同编号为KR借款[2013]第130804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以保证的方式为长城机械公司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杜长喜为长城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长喜与杜长明系同胞兄弟,杜长明与张淑香系夫妻关系。科融担保公司因本案支出公告费二百六十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公告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科融担保公司与长城机械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杜长喜、杜长明、张淑香对该债务提供保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院予以认定。科融担保公司要求杜长喜、杜长明、张淑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即资金占用费,科融担保公司自愿降低金额,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核实,至2015年11月12日的利息共计330000元。科融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5年11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至于科融担保公司主张依法处置四被告的财产,系债权实现方式,在给付之诉中无法处置,对于科融担保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科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一百万元;二、被告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科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期间的利息三十三万元(以借款一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三、被告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科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借款一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四、被告杜长喜、被告杜长明、被告张淑香对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北京科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七百七十元,由被告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杜长喜、被告杜长明、被告张淑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杜长喜、被告杜长明、被告张淑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强人民陪审员  王顺元人民陪审员  肖文坡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石玉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