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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王建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854号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牛跃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建义,男,汉族,1975年6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朝帅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立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