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茂湖,淄博同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曹茂湖,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同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曹茂湖申请执行淄博同春化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资、押金劳动争议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49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茂湖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8219.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同春化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茂湖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同春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7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同春化工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茂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