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8514、8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詹启智与深圳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启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报业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8514、8521号(第8514号案件)原告詹启智,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8521号案件)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报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寅,社长。委托代理人许雪琼,女,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特区报社住宅702,身份号码4405211976********。委托代理人王小玲,系公司员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詹启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诉被告深圳报业集团侵害署名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岩、被告委托代理人许雪琼、王小玲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第8514号案件)原告詹启智诉称,2015年1月,原告詹启智发现被告主办、经营的域名为c168c.com的网站,未经许可侵权使用原告詹启智享有著作权的《中石化“哭穷”暖场油价上涨》(原著者:原告詹启智)一文,侵犯了原告詹启智的署名权,给原告詹启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据此,原告詹启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因侵害署名权在涉案网站连续3个月刊登致歉声明并在《深圳晚报》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詹启智赔礼道歉;二、被告向原告詹启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赔偿合理费用3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8521号案件)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2015年,原告三面向公司发现被告主办、经营的域名为sznews.com、c168c.com的网站,未经许可、未付报酬使用原告三面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工作几年是个坎儿》(原著者为张会亭)、《中石化“哭穷”暖场油价上涨》和《高油价能干哪些坏事》(原著者均为詹启智)三文,原创作品分别为6千字、2千字和2千字,其中《中石化“哭穷”暖场油价上涨》一文使用了两次。故涉案文章累计使用字数为12千字。本案稿酬损失的计算依据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创作品80-300元/千字”,第九条规定,“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的规定,被告使用涉案作品应付报酬300元/千字,计稿酬为3600元;原告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主张稿酬一倍的损失。为依法维权本案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告应一并赔偿。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2400元,赔偿损失2400元,赔偿合理费用3000元,计78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8514号案件)被告当庭辩称,被告的车城网刊载涉案作品时确实没有对作品进行署名。但原告詹启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经济损失3000元的主张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8521号案件)被告当庭辩称,一、《终端管理与培训》的作者张会亭与原告三面向公司的版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其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三面向公司的时间为200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此期限,不享有上述文章的著作权;二、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5条的规定,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照每千字80-300元的上限计算报酬。原告既按照上限索赔,又主张翻倍稿酬,索赔过高,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三、公证费、律师费等均为多个案件的支出,原告却在本案中主张上述全部费用,没有依据,请法院酌情确定数额。经审理查明,《国际金融报》分别于2009年7月31日和2009年8月25日刊登了《高油价能干哪些坏事》和《中石化“哭穷”暖场油价上涨》一文,字数分别约为1000字、1500字,作者均署名为原告詹启智。2014年12月1日,原告詹启智出具《著作权授权书》,将其对上述文章《高油价能干哪些坏事》、《中石化“哭穷”暖场油价上涨》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原告三面向公司,授权期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1日,在授权书签署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延续到授权期内的,均由原告三面向公司主张权利。2005年3月9日,原告三面向公司与张会亭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原告三面向公司委托张会亭汇编《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之《张会亭终端管理与培训》(暂定名)一书,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三面向公司委托张会亭汇编的上述作品及其汇编作品中包含的每篇文章,除署名权和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在自发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版权归原告三面向公司所有。张会亭不得将原告三面向公司委托汇编的上述作品以同名或变换名称将其全部或部分以转让或授予等形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张会亭转让给原告三面向公司的作品共计461千字,转让价金50元/千字,作品转让费23050元。双方确定本汇编作品署名为张会亭著,文库主编聿文或由原告三面向公司确定,原告三面向公司可在适当的位置署名:三面向公司策划、版权所有;出版者署名从出版者惯例。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原告三面向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10年。合同期满双方可以根据情况续签合同。《中国营销与策划精英论坛》之《终端管理与培训》一书2006年1月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图书封面标注:聿文主编,张会亭著。书籍封底图书出版编目(CIP)数据:ISBN7-109-10406-0,©2005-2015三面向公司。该书第182页至187页刊载《工作几年是个坎儿》一文,全文约5000字。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5年1月30日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597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月21日,原告詹启智以原告三面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同日,公证员夏冰及公证人员周正监督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工作人员闫红娟操作其携带的型号为联想E420的电脑并使用公证处的无线网络,对相关网页及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授权使用情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采用屏幕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詹启智将上述保全所得录像内容以及下载下来的文件全部刻录至光盘存储并封存于独立的物证袋内。其中第227步: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搜索栏输入“‘五一’特献:工作几年是个坎儿?-招商加盟-globr。_全球品牌网”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第三页中点击“职业生涯规划之工作几年是个坎儿_财经_深圳新闻网”进行浏览;依次点击“关于我们”、“报刊价目”、“本网价目”进行浏览。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sznews.com的情况。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年3月26日出具的(2015)郑黄证民字第4293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3月23日,原告詹启智以原告三面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同日,公证员刘永奇及公证人员秦顺华督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工作人员徐凯悦对相关网页及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授权使用情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采用屏幕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徐凯悦将上述保全所得录像内容以及下载下来的文件全部刻录至光盘存储并封存于独立的物证袋内。其中第6步: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搜索栏输入“中石化‘哭穷’暖场上涨油价上调已‘箭在弦上’”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第一页中点击“中石化‘哭穷’暖场上涨油价上调已‘箭在弦上’_财经_深圳新闻网”进行浏览;依次点击“关于我们”、“报刊价目”、“本网价目”进行浏览。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sznews.com的情况;第47步: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搜索栏输入“中石化‘哭穷’为油价再上涨暖场”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第一页中点击“[业界要闻]中石化‘哭穷’为油价再上涨暖场-编辑:jason”进行浏览;依次点击“广告服务”、“关于我们”进行浏览。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c168c.com的情况。当庭拆封存录像光盘并当庭进行播放,显示车城网网站(域名为c168c.com)刊载了《中石化“哭穷”为油价再上涨暖场》一文,没有对作者进行署名;深圳新闻网网站(域名为sznews.com)刊载了《职业生涯规划之工作几年是个坎儿》、《中石化“哭穷”为油价再上涨暖场》、《高油价能干哪些坏事》等三篇文章,其中《职业生涯规划之工作几年是个坎儿》一文没有对作者进行署名,标题下方标注:来源聚成华企,点击率1680,发表时间:2008.8.29。《中石化“哭穷”为油价再上涨暖场》和《高油价能干哪些坏事》两篇文章对作者进行署名,《中石化“哭穷”为油价再上涨暖场》标题下方标注:来源聚成华企,点击率1680,发表时间:2008.8.29,《高油价能干哪些坏事》标题下方标注:来源聚成华企,点击率1680,发表时间:2008.8.29。经比对,上述网站刊载的《职业生涯规划之工作几年是个坎儿》、《高油价能干哪些坏事》和《中石化“哭穷”为油价再上涨暖场》等三篇文章内容分别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工作几年是个坎儿》、《高油价能干哪些坏事》和《中石化“哭穷”暖场油价上涨》等三篇文章内容一致。庭审中,被告确认涉案两个网站sznews.com(深圳新闻网)、c168c.com(深圳车城网)由其经营管理。另查明,原告每案均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律师费3000元发票,以证明其为每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上述事实,有著作权授权书、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书籍、公证书、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文字作品《高油价能干哪些坏事》、《中石化“哭穷”暖场油价上涨》已公开发表在《国际金融报》上,署名为原告詹启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文字作品的作者为原告詹启智,依法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书籍《终端管理与培训》收录了《工作几年是个坎儿》一文,根据该书署名情况,该文字作品作者为张会亭。原告三面向公司与张会亭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约定原告三面向公司委托汇编的上述作品及其汇编作品中包含的每篇文章,除署名权和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在自发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版权归原告三面向公司所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作品的财产权可以通过合同形式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故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为转让版权,但同时又约定了期限,因此该约定不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转移,而是在一定期限内独占使用。据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三面向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独占拥有文章《工作几年是个坎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两原告主张权利的文字作品公开发表后,他人有条件接触到上述文字作品。原告詹启智作品发表后,被告未经原告詹启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刊载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詹启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三面向公司取得涉案文章独占财产权期限内,被告未经原告三面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刊载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三面向公司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考虑涉案文章的独创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被告对于原告詹启智、原告三面向公司为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本院取每千字使用费50元的4倍即每千字200元计算赔偿额为1500元。另外,原告詹启智、原告三面向公司各案均主张被告赔偿合理费用3000元,本院考虑到两原告维权费用的合理性以及两原告就被告同一侵权行为分两案主张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每案酌情支持1000元。两原告主张按每千字300元分别计算稿酬及赔偿损失,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原告詹启智主张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詹启智未举证证明其名誉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故本院对原告詹启智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两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报业集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詹启智赔偿合理费用1000元;二、被告深圳报业集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三、被告深圳报业集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1000元;四、驳回原告詹启智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两案合计100元(分别已由原告詹启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报业集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庄 晓 民速 录 员 李 明 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