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芳芳、李胜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芳芳,李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芳芳,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李胜英,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胜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胜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胜英银行的存款401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田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