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一凡申请执行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凡,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358号申请执行人刘一凡,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景阳。刘一凡申请执行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5月28日之前按照法定程序协助原告刘一凡办理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1943元,原告刘一凡自愿承担。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一凡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一凡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刘一凡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郭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