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韩影超申请执行李君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影超,李君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韩影超,男,43岁。被执行人李君雨(曾用名李君宝),男,36岁。本院在执行韩影超与李君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影超于2016年2月5日收到此案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6年8月6日收到此案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韩影超现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此案剩余执行款项人民币4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执行并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韩影超与被执行人李君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集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