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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包兰芳、张海日,正义,札木苏申请程旭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兰芳,张海日,正义,扎木苏,程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872号申请人包兰芳,女,46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申请人张海日,女,22岁,蒙,学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申请人正义,女,74岁,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申请人扎木苏,男,75岁,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被执行人程旭建,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兰芳、张海日,正义,札木苏申请程旭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41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4月1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4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