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王国进与王经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进,王经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进,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王经历,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经历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经历银行存款518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崔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