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青铜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青铜峡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352号原告:代某某,男,2010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住青铜峡市忆江南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代永春,男,1980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忆江南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青铜峡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青铜峡市利民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兴宏,该院院长。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青铜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对被告青铜峡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2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1691元,退回原告代某某1691元。审 判 长 魏新元代理审判员 柴少娟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邓秋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