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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三平与谢定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平,谢定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757号原告(反诉被告):王三平(曾用名王三明),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谢定往,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三平(反诉被告)诉被告谢定往(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王三平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谢定往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三平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谢定往的撤回反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三平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谢定往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三平负担。反诉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反诉原告谢定往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李小柱人民陪审员  俞家树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珊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