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行审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卫涛、李支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卫涛,李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23行审585号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袁清水,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卫涛,被申请执行人李支丽,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刘卫涛、李支丽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申请执行刘卫涛、李支丽送达了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棣费征字[2015]1802号征收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本院认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申请执行刘卫涛、李支丽作出的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棣费征字[2015]1802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刘卫涛、李支丽必须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45000元;申请执行费575元,由被申请执行刘卫涛、李支丽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姜守华审判员 李存山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门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