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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莉与郭续香、徐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郭续香,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居民。被执行人郭续香,居民。被执行人徐伟,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邳民初字第05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续香、徐伟于2015年9月15日之前偿还王莉借款本金282260元。如上述款项郭续香、徐伟不按期履行,王莉��申请执行全部未还款项及利息(以未偿还款项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郭续香、徐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郭续香、徐伟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查询房产、土地、车辆均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3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