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林安辉与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安辉,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林安辉,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邵武市水北镇。被执行人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郑发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安辉与被执行人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6)闽0781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因有系列被执行案件,其财产被依法处置当中,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