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蕲春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与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需等待处理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琳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