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书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胜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胜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330号原告张书明,男,汉族,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杨艳,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胜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御馨花都小区2号楼1号。代表人任志忠,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堂,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胜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明于2016年8月6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