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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黄志军与王新才、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军,王新才,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军。被执行人:王新才。被执行人: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陈道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志军与被执行人王新才、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绍嵊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志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新才、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25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新才因犯罪已被判刑,现正服刑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工商限制。另本院查明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