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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玉良申请执行蔺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良,蔺邦,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良,男,汉族,农民,现住达拉特旗。被执行人蔺邦,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利,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周玉良申请执行蔺邦、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达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分期履行。因分期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达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