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龙某甲与龙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龙某甲,龙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29年4月28日出生,苗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甲,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苗族。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泰贵,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乙,男,1928年2月22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龙再洪,男,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龙某甲因与上诉人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某甲,上诉人杨某某、龙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黄泰贵,被上诉人龙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龙再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某某、上诉人龙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花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给上诉人杨某某、龙某甲100元,退给上诉人龙某乙100元。审 判 长 彭继武审 判 员 张安成审 判 员 曾浩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