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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孔××与李一×、李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7293号原告:孔××,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健,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被告:李二×。被告:李三×。被告:李四×,无职业。被告:李五×。被告:李六×,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弢,天津市南开区兴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与被告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健,被告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及李六×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轮流照顾原告生活,以李六×和李一×为主,由谁照顾期间,原告的生活支出由谁负担;2、判令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200元,每月共计1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医药费由被告李六×承担40%,被告李一×承担20%,其余四被告每人承担10%;4、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后每月的赡养费变更为每人每月3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共育有子女六人,即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一直与被告李六×生活在一起。现被告李六×、李一×对原告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原告现年90高龄,名下无房产,无任何收入来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安度晚年,故原告起诉要求子女六人尽赡养义务。被告李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称述的事实,但认为应当由六被告平均轮流照顾原告,六被告平均承担原告的医药费。被告李一×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被告李二×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称述的事实,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同意担负原告医药费的10%。被告李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称述的事实,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同意担负原告医药费的10%。被告李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称述的事实,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同意担负原告医药费的10%。被告李五×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称述的事实,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同意担负原告医药费的10%。被告李六×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称述的事实,但认为医药费应由六被告均担。被告李六×同意原告随其共同生活,原告由其照顾为主,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承认原告孔××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孔××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六被告均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本院予以照准。原告要求被告李六×承担医药费的40%、被告李一×承担医药费的20%,鉴于被告李六×、李一×对此均不予认可,且原告未就被告李六×、李一×多承担医药费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并举证证实,故本案中原告发生的医药费180元应当由六被告均等承担。原告要求六被告轮流赡养,符合老年人想念子女的正常精神需求,但原告长期与被告李六×生活在一起,现被告李六×亦同意原告继续随其共同生活,为有利于老人的晚年生活,其仍由李六×照顾为妥。但与原告分开居住的其他五被告,除应支付必要的赡养费外,还应经常看望问候老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判决如下:被告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自2016年9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孔××赡养费300元;被告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每人给付原告孔××医药费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一×负担4.2元、李二×负担4.2元、李三×负担4.2元、李四×负担4.2元、李五×负担4.2元、李六×负担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