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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山水木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山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其达。被执行人大连山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法定代表人柳燕萍。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山水木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884475.00元,执行费人民币76822.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28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