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龙香与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香,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3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香,女,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礼仁街**号。法定代表人潘明,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凌月明,主任。龙香因诉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简称礼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及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1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香申请再审称,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无权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立案再审。礼嘉街道办及两江新区管委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龙香向礼嘉街道办申请公开“该户1995年土地承包二轮30年不变《土地承包使用权证》颁证内容的政府信息”,礼嘉街道办收到上述申请后,对档案材料进行了检索,并通知申请人所在村社主管人员查找。因未找到涉案政府信息,礼嘉街道办作出复函告知龙香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受理龙香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礼嘉街道办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查询检索义务,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龙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在一审中提交的渝编[2010]53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足以证明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享有对礼嘉街道办的行政管理职权,故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龙香所称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无权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龙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谭秋勤代理审判员 许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