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钟颖孺与江门金大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颖孺,江门金大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梁国忠,黄陈平
案由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民初1363号原告:钟颖孺,女,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李丽香、许卫,均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金大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国忠。被告: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邓恩英。委托代理人:易建国、戴伟敏,均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忠,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陈平,女,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梁国忠,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钟颖孺诉被告江门金大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江门金大庸公司)、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西会丰公司)、梁国忠、黄陈平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颖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90571.07元及利息8000元(自2014年5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中,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江门金大庸公司及其股东梁国忠、黄陈平,其两人承诺在其代理的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份额交易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经多次怂恿后,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与被告江门金大庸公司签订合同开户参与艺术品份额交易投资,并按被告江门金大庸公司的要求将款项保证金汇入被告广西会丰公司的账户。根据被告江门金大庸公司所称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买卖为T+0交易,保证金可以随时自由进出。从开户到2015年10月底平台运作正常,但自11月底,被告江门金大庸公司发出公告,暂停保证金的自由进出,且在2016年1月全面冻结原告资金,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中,被告江门金大庸公司是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江门地区代理商,被告广西会丰公司是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主营平台的资金接收方。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香港万丰国际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网络平台,公司提供的网站为:http://new.hkwfatc.com)主要采取集中竞价、T+0(当天可实时买卖多次)等方式从事各类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投资者可以在涉案交易平台上参与艺术品份额的发行申购,持有原始股份,亦可以在该平台上买卖所持的艺术品份额,该交易模式称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注销。2014年7月,原告通过被告江门金大庸公司开通了134309会员账号,户名是钟颖孺,用于在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根据开户流程规定,原告的交易资金需通过转账汇入本案被告广西会丰公司的银行账号。在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注销后,2015年12月2日,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业务结构调整公告》称:“本中心为了更好的贴合大陆以及港澳台地区对于艺术品交易平台政策层面的要求,促使交易中心更加稳健、良好的发展,现决定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4日对交易中心进行为期13天的业务结构调整,业务结构调整期间将暂停艺术品标的物的发售及会员出入金业务,上市标的物正常交易”。2015年12月14日,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本中心因开发企业板块以及对接新的交易结算端口尚未完成,现决定将暂停出入金业务的时间调整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15日,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延缓开盘公告》称:“因万丰国际在企业经营模式转型阶段的举措,导致社会各方的舆论压力较大,企业板块会员参与度低,稳定性不足,无法正常运营,经综合考虑,在平台积极努力对接三方的过程中,决定延缓开盘交易,具体复盘日期以公告为准”。自此,原告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无法支取。另查明,被告江门金大庸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登记成立,于2014年2月23日变更登记,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中梁国忠占股90%,黄陈平占股10%。被告梁国忠、黄陈平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24日出台《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规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不应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钟颖孺的起诉;二、本案移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处理。本案预交的受理费4893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钟颖孺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俊峰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红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